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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4月1日起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0-3-19 18:23| 查看: 271| 评论: 0

  3月19日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我市从4月1日起,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向省市各媒体进行了通报发布。

  2007年我市在全国率先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2008年市委、市政府又决定在全省率先进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过两年的试点,得到了广大城镇居民的积极拥护和热烈响应。为此,今年3月15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宝鸡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未参加被征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现有社保制度以外的所有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办法》中还制定了建立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规定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镇老人现阶段每月领取不少于80元的基础养老金。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

  《宝鸡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无缝隙、全覆盖,从根本上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问题,《办法》程序简单、操作性强、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了惠民利民的指导思想。随着《办法》的顺利实施,必将对加快实现“三个率先”、推进“五大突破”,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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