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电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了《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条例规定,将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违反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最高将处50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条例规定,树龄在1000年以上的古树,实施特级保护;树龄在500年以上不足1000年的古树,实施一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不足500年的古树,实施二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不足300年的古树,实施三级保护。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对已公布的古树名木设立标志,悬挂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或者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等。 禁止下列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砍伐;擅自移植;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或者将古树名木作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易燃物、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 条例还规定,违反规定,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最高将处50万元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20万元的罚款。 本条例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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