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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不得以培训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

2010-7-30 12:05| 查看: 169| 评论: 0

    7月30日电 针对目前保健用品虚假宣传广告混乱,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的广告内容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保健用品广告宣传,应当查验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按照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核实广告内容,无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或者与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承接和发布该项广告。

    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者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标准证书。

 

    保健用品的保健功效不确、人体有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生产批准证书,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召回售出的产品,尚未售出的产品不得出售。应当召回而不召回或者继续出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有害产品和违法所得,按保健用品货值金额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标准证书。

    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违法生产保健用品、因保健用品质量问题或者欺骗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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