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陕西省人民政府、宝鸡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我县将认真组织开展问题乳粉清缴工作,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确保清缴工作的落实到位,现就问题乳粉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使用和藏匿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 二、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主动将问题乳粉上缴县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凡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处罚;对逾期不上缴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积极投诉举报销售、使用、藏匿问题乳粉行为,对举报经查实的将依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县农业局7212682;县质监局7212418;县工商局7213188;县卫生局728251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215921。 凤翔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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