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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禁止高中生县域内转学 限制变相择校现象

2010-10-14 10:14| 查看: 152| 评论: 0

学生不得从非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昨天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此规定,可望有效限制以转学、借读为名的变相择校现象。

  入学延期不得超两周

  《办法》中规定,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因故不能如期办理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经复核属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高中阶段在籍的,或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

  县域学校间禁止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

  借读须教育部门批准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务必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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