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省政府法制办日前公布《陕西省突发事件应对规定(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采(选)矿,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供水、供电、供油、供气、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等八类单位,均应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有关专业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日制学校、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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