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6日凤翔县物价局、凤翔县财政局、凤翔县水利局联合转发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中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自来水管网未覆盖区地下水每方征收0.50元,地表水每方征收0.40元,分别比原先上涨0.20元。 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采取的地下水,将按我县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四、营业性景观用水、水域旅游取用地表水每方征收0.05元,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费。 五、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凤翔县物价局 2010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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