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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高收入阶层个税征收能否缓解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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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0 09: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 中国湖南长沙
以下是引用片段: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此《通知》时表示,对于高收入者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等,将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税务总局:加强对五类高收入所得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此《通知》时表示,对于高收入者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等,将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高收入者的主要所得项目,税务机关将根据其性质和特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
  如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继续推进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获取股权转让信息,加大计税依据的审核力度,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要依法核定;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及其他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将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征管中出现新的问题,尽快研究出台解决措施。
  要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产核查,调查企业向个人借款、派息分红及转增资本等情况,严格代扣代缴,强化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管理;对境外上市的境内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特别是本身从事税务代理及涉税服务的会计、税收和法律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税,不得采取核定征收的申报缴税方式;
  对高收入者的其他所得,税务机关也将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强化其个人所得税征管。
  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高收入者所得来源多元化和所得形式多样化,以及高收入税源难以监控等特点,结合税务机关征管实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有关负责人在谈及此《通知》时表示,税务机关将进一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进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扩大涉税信息来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大力加强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中国新闻网)
  个税理应体现责任分担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体现出税收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我省地税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配合。(详细报道见A36版)
  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65%来源于工薪阶层,富人占总人口的20%,但他们上缴的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经济学中的“二八定律”尽人皆知,80%的社会财富就掌握在这20%的富人手中,然而尽管富人收入很高,但他们的避税办法似乎远比征税办法多得多。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作用是扮演调节杠杆,富人理应因此而缴得更多。个税的公平原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合理的起征点、不同的责任分担。
  美国的个税起征点随着个人收入的增高而降低,一个人的收入越高,他的个税起征点就越低,高到一定程度后就不再享受个税扣除额,也就是说,他所收入的每一分钱都是要纳税的。相比之下,国内实行“一刀切”的个税起征点,因此而叫苦不迭的往往是工薪阶层,而暗地偷笑的恰恰是那些真正的富人。
  事实上,国内也有类似于美国之类的不同个税分担,“年所得12万元者自行申报”即是一例,然而实际结果却依然是由工薪阶层在“唱主角”。显而易见,高收入群体的大面积缺席,不仅导致了“挤牙膏”似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同时也使“减少财政收入”的承受范围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
  真正理想的个税调整应该是在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加强针对高收入群体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达到财政收入的均衡。从这种意义上看,此次《通知》无疑值得期待。(东方今报)
  征税要分清真伪高收入者
  征税要分清真伪高收入者 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征收管理。通知提到,要加强对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经营所得等五类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税征收管理。
  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公众绝对赞成。多赚钱多交税,此乃天经地义,也是税收的应有之义。然而由于当前的税收监管对富贵阶层存在一定的“盲区”,由此造成了贫富阶层实际税负不公,工薪阶层反而承担了税收征管的“大头”。财政部的权威数据显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50%来自工薪阶层,这不但拉大了贫富差距,而且有悖“富人多交税,穷人不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的税收理念。反观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10%,10%的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多,从而形成了比较完美的“倒金字塔”的税收负担结构。
  要想调节收入分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
  但是细看征税所指向的五类高收入者,是否真的能起到“调高补低”的杠杆作用?首先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作为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就值得商榷。如今高房价时代,年所得12万元根本算不上什么高收入,而且这些人的纳税大多靠单位代扣,那些真正的高收入者往往很少会主动申报纳税。如此就很容易让高收入者依然成为征税的漏网之鱼。其次,普通百姓通过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等都要交税,本身也没有错,但在负利率时代,加强利息征税,是否将更加加重平民百姓的税负?同样道理,在股民炒股所得多是亏损的情况下,加强股息征税,对普通股民也不是好事。
  让高收入者多交税,关键在于摸清那些偷漏税的高收入者,堵上富贵阶层税收征管的“盲区”。否则只会转嫁税收成本,让众多伪高收入者税负更重。(广州日报)

那些“灰色收入”查都查不到,怎么征税?


  采访中,刚从一家私营企业辞职的王军告诉记者:“现在是全民避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只申报最低工资,其他收入以各种福利,或者发票报销的形式发放,几乎所有小公司都采用。”
  但即便采用如此多的避税方法,普通工薪阶层纳税仍然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虽然单位为员工采纳了一些避税措施,但是和老板相比,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还是要多,”王军介绍,“老板可以不领工资,而且通过一系列的会计手段,做到没有分红或很少分红,根本不用缴纳个税。不过,他们更关心的是企业所得税,这个和他们的利益相关更大。”
  一位国企办公室人员讲述了关于“劳务所得纳税”的故事:“我们需要在外面请一些嘉宾,并以稿费的形式向他们支付劳务报酬。我们代扣了他们的所得税,结果嘉宾纷纷都不来了。”
  而职员小罗最喜欢和一个做钢琴教师的朋友对比:“45分钟钢琴课收费200元到400元,一个月下来收入有几万元,比我高多了,却不用缴税。”
  事实上,可以列举出来的非工资收入毕竟还算是阳光收入,而富人大量的收入则是“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完全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估计偷税漏税的数字更为惊人。
  一般而言,完善的个税制度,调节的重点应该放在高、低收入之间,同时保护中等收入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消费能力。在很多方面强调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调节的对象似乎过于集中于中等收入者。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转移,迅速集中到少数人的手里。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所以,必须建立一套利益均衡的机制。虽然有这套机制,穷人也变不成富人,弱势群体也变不成强势群体,但它可以避免使利益格局过分失衡。综合瞭望东方等(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

应堵住高收入阶层的避税“管涌”


  吴睿鸫
  应当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强化个税征管政策,主旨非常明确,就是剑指五类高收入群体,向富人“开炮”。此举不仅能有效调节社会分配差距过大,有效打击富人偷逃个税,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完善现有税制。
  长期以来,高收入者所缴纳的个税只占个税总收入的35%,广大的工薪阶层成为最大的纳税人。很显然,这样的税收结构,和“富人多交税,工薪少交税,低收入者不交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
  值得欣慰的是,现在国家终于重拳出击,开始对高收入个税实施“史上最为严厉的公共政策”。不过,笔者觉得,尽管税务总局的政策很具针对性,但有一项税征管问题,始终被社会各界以及专家所忽视,那就是合理避税。
  所谓合理避税又称节税、税收筹划和个人理财等,是纳税人利用法律的相对漏洞或含糊不清的方式,以减少他本应该承担的纳税额。近年来,有关合理避税的讨论,此起彼伏,不少高校开设了专门的课程;还有媒体推出《筹划周刊》,让企业和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虽然避税行为常常被人们视为不道德,钻税收政策的空子,但它是合法的。与偷税、逃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逃税更多的是强调纳税人伪造、编造、隐瞒和擅自销毁账簿等手段,这不仅违法,严重者甚至犯罪。
  以国内个税制度设计的特点,尤其是在个税缴纳方面,在避免税上大有文章可做,而且能避税都是些高收入群体,换句话说,避税是少数人独享的盛宴。譬如,某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集体返航,成为轰动全国的公共事件后,媒体终于探知到整个事情的直接导火索之一,即公司员工要求公司领导通过合理避税,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由于员工们的要求没有得逞,才上演了18个航班一同返航的闹剧。
  在个税缴纳上,由于工薪阶层收入单一,因此,始终是纳税主力军。而企业主可以通过不给自己发工资的方式,来规避个税缴纳;有些教授每次的讲课费都会用接待费、文体用品发票或者一些不规范的收据来冲抵,以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医生以一些现金的方式来收取走穴费,照样可避税;还有,一些演艺界、体育界的明星们,也因收入多元化,以多种途径避税。
  应当说,高收入群体大量避税并非好事。这不仅不能体现税收调节器的作用,以及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会大打折扣,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任凭这种避税态势发展,将会放大“马太效应”,贫富不均会变得越来越严重。
  所以,要想改变目前避税由少数富人把持的现状,笔者以为,必须改变现在个税“一刀切”的懒汉式征管模式,尽快实现个税转型,像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离婚或分居赡养费、教育费用、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惟此,才有可能实现个税“穷人少交税,富人没法避税”的漂亮转身。(每日经济新闻)
  茅于轼:向高收入阶层征收个税能缓解贫富差距
  国家税务总局9日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9日下午,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做客某知名网站论坛,以收入分配改革与共同富裕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茅于轼表示,累进所得税能够均贫富,但在我国做起来太困难。茅于轼主张,要加大个人所得税,减少其他的税,个人所得税主要向高收入阶层征收,能够缓解贫富差距。
  由于税收监管在富贵阶层面前存在一定的“盲区”,由此造成了贫富阶层实际税负不公,您如何看待这种税收的“逆调节”?有没有解决的办法?
  对此,茅于轼表示,税收个人所得税,它主要起了一个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我们现在没起这个作用,因为我们现在的个人所得税只对工薪征税,其它的收入征不到税,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征不到税。何况现在说炒股的收入根本不征税,这非常没有道理,炒股票都是有钱人炒,穷人哪有钱去炒股票,像我们写文章,稿费都要征税的。财产性收入反而不征税,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
发表于 2010-6-10 10: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 中国吉林辽源
富得照样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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