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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2010-3-29 12:30| 查看: 419| 评论: 1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同时也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全局。《宝鸡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城镇居民中未参加现行社保的居民,将享受到社会保险。近日,许多市民纷纷打电话询问相关情况,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的负责人,就群众关心的话题和《试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情况作了了解。

养老:实现了全覆盖
   
    社会养老保险是群众最关注的焦点。我市从2008年起,在全省率先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两年过去了,此项工作得到了广大城镇居民的积极拥护和热烈响应,为此,2010年3月15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宝鸡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决定从4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社会保障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无缝隙、全覆盖,从根本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问题。
    那么,该《试行办法》包括哪些城镇居民呢?《试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到为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现有社保制度的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那么《试行办法》如何与其他政策互相衔接呢?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说:“如果已经办理了被征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保的城镇居民,不能再重复享受此政策。但未办理社保,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政策的城镇居民,可以重复享受此政策。”参保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一寸照片到相关部门办理。各县区参保人要到所在的社区领取并填写参保登记表,各乡镇参保人可到当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参保登记表。县区管理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宝鸡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缴费:标准更人性化
   
    缴费人性化是此《试行办法》的一大特点。《试行办法》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制定了多个缴费档次,基本能适应各个阶层、不同收入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按4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45元,6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60元,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补贴80元。《试行办法》规定: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财政全额补贴;中度贫困残疾人参保可按最低缴费标准缴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80元。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居民特困群体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什么时候缴纳养老保险费?《试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具体缴费时段由各县区确定。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市各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正在对辖区的城镇居民进行调查摸底,随后还有系列电子录入工作,因此具体的参保缴费时间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居民可随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询问。

缴费:满60岁不缴费
    
    《试行办法》对缴费年限做了规定,参保人员也从年龄段上划分了三个类别:一是从参保缴费起始日起,参保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并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二是从参保缴费起始日起,参保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至60周岁的;三是从参保缴费起始日起,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这三类参保人员,其家庭成员(配偶、儿子、儿媳、女儿、女婿)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并且均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才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参保缴费起始日已经年满60周岁的,可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参保缴费,就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从参保缴费起始日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并缴费达到规定的15年年限后,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试行办法》规定,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但未按规定缴足应缴年限养老保险费者,应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含利息),财政补贴部分也由个人补缴,从缴清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对这条规定解释说:“参保人年满60周岁准备享受养老金待遇时,在审查过程中,参保人从参保缴费起始日起,中间存在未缴费时段的,参保人不仅要补齐此时段个人缴费金额及利息,而且还要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把相应的财政补贴金额及其利息补齐。”

待遇:补贴逐年增加
   
    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在申请领取养老金时,需要携带本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家庭成员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或者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票据、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等票据,到参保人所在的社区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待遇审批表,经核查后,为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核发《宝鸡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居民凭证领取。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80元,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9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1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养老保险费个人按规定档次和年限缴费的总额及其利息。二是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如果参保人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的,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存储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本市跨县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全部转移。
    参保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30日内到所属管理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职能统一划归市、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承担。《试行办法》实施后,建立资格月审年检制度。对领取养老金人员从领取养老金次年起,每年集中年检一次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年检时,须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宝鸡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到管理经办机构接受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二个月未进行核查的,从第三个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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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游客 2010-5-11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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