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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8种情形对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2010-5-28 12:13| 查看: 268| 评论: 0

 记者昨日从省安监局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了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的意见》。《意见》中提到,出现30日之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形时,将对有关市(区)政府、有关省级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当某一市(区)、某一行业出现以下情形时,要对有关市(区)政府、有关省级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

    ■30日之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要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半年之内发生3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1起工矿商贸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外,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安委会下达的半年控制目标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安全生产指标超出省安委会下达的全年控制目标的,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半年内凡发现3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年内凡发现6处以上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通报批评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责令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予整改也未采取监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对有关市(区)政府或有关省级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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