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解聘程序、补偿标准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代课教师问题,国家下发了通知,但没有出台任何法规。没有法律后果,相关部门就没有积极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也无法拿出相应的资金安置。”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作人杨兆全说。 他建议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对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待遇标准、解聘条件、补偿标准、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明确。在专门政策未出台之前,清退代课教师,至少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决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应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解聘时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对照法律条款,一些地方对待代课教师的做法还存在以下问题: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工不同酬;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进行经济补偿。 “鉴于代课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所作的历史贡献,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应该是补偿代课教师的下限。”杨兆全说,兰州市采取每满一年教龄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偿,略高于法律要求标准,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 广西梧州市在依法聘任代课教师方面迈出了步伐。在清退代课教师的过程中,该市要求各县(市)对于新聘用或暂不宜清退的代课教师,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梧州市教育局人事处介绍,尽管代课教师工资与公办教师尚不能“同工同酬”,但工资水平均已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社会发展,代课教师将不是最后一个逐步消失的从业群体,社会如何对他们的贡献进行认可,如何对他们的损失进行合理合法地补偿,不仅事关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也将影响到更多公众对社会的认可与态度。(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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